1、R2R公式:R4(C)2R4(C)=同舟共济。
2、公式解析:
R4(C)表示原因责任高阶,意思是最大化满足组织利益的责任。当两个人都具有这种责任时,他们会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合作,互相支持,共同克服困难,这就是同舟共济的意思。
3、责任现象:
比如,两个部门的负责人为了公司的发展,不计较个人的得失,而是互相配合,共同完成一个重要的项目,这就是R4(C)2R4(C)的责任现象。
4、该责任现象的意义和目的:
R4(C)2R4(C)=同舟共济,意思是两者的责任高低阶的价值交换是完全一致的,他们之间会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合作,互相支持,共同克服困难。作为企业管理者,应该借鉴和推广这种责任模式,让更多的责任人具有原因责任高阶的意识,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的价值提升。
5、该公式中,责任主客体的理解:
方老师在解析中指出,R2R责任公式的责任主客体,极具灵活性和思辨性,那么它们是如何体现的呢?
在这个责任公式R4(C)2R4(C)=同舟共济,案例中,责任主体是两个部门的负责人,他们是被评价方,也就是承担原因责任的一方,那么责任客体是谁呢?
我认为有两种可能的理解:
第一种理解是,
责任客体是企业的高层领导(包括老板),他们是评价方。他们给两个部门的负责人设定了一个共同的目标,也就是公司的发展,要求他们合作完成一个重要的项目。他们会对两个部门的负责人的责任表现进行评价并反馈。如果这样,责任主客体的位置相对固定,不会随着责任现象的变化而变化。
第二种理解是,
责任客体是两个部门的负责人自己,他们既是评价方,也是被评价方,也就是既评价原因责任高阶的一方,也是同时承担原因责任高阶的一方。他们自己给自己设定了一个共同的目标,也就是公司的发展,主动合作完成一个重要的项目。他们会对自己和对方的责任表现进行自我评价和互相评价,也会给予自己和对方相应的支持。如果这样,责任主客体的位置应该是不固定的,会随着责任现象的变化而变化。
从方老师的指导来看,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,因为我认为这样更符合原因责任高阶的特点,也更能体现同舟共济的精神。原因责任高阶是最大化满足组织利益的责任,它要求责任人有超越个人和角色的责任意识力,能够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,创造和实现价值。
同舟共济是两者的责任高低阶的价值交换是完全一致的,它要求责任人有高度的合作和信任,能够互相支持和鼓励,共同克服困难和挑战。如果责任客体是企业的高层领导,那么两个部门的负责人可能会感觉到压力,而不是发自内的动力(内驱动力),他们的责任表现可能会受到外部的影响或干扰。如果责任客体是两个部门的负责人自己,那么他们就可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责任能力,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责任目标,从而真正做到同舟共济,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。